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44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鄭三源林玉珮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441號

上訴人
廖慶強
被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景源
被上訴人
吳本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吳本源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應繳交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者,即屬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5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6,893元,經原法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之,且上訴人本人已於99年4月8日收受上開裁定書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2頁)。而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99年4月22日以99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本人已於99年4月30日收受上開裁定書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見本院99年度聲字第144 號卷第16頁)。又上訴人對本院上開訴訟救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99年6月24日以99年度台抗字第50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而告確定。嗣上訴人復對最高法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亦經最高法院於99年9月21日以99年度台聲字第933號裁定駁回確定,有上開裁定可按(見本院卷第25、28頁)。經查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查詢表可證(見本院卷第30頁),則依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44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