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再字第9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魏麗娟李媛媛吳麗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再字第9號

再審原告
邱韋皓
法定代理人
張貴美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再審被告
邱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 8月24日本院所為99年度家上字第4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規定,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未繳裁判費者,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準用,審判長固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但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程序,此項規定,亦在準用之列,此有最高法院27年滬抗字第52號判例要旨、64年度第1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事項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9年度家上字第46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其起訴程序顯有欠缺。又再審原告已於民國99年12月 2日委任王瀚興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有民事委任狀在卷可查 (見本院卷第11頁), 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得不命其補正本件訴訟程序之瑕疵,逕以其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再字第9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