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3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35號
- 被上訴人
- 鄭瓊珠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林錦雪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6日所為99年度上字第1335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經查,被上訴人於99年2月26日之起訴聲明,係請求上訴人返還臺北市○○○路20號4樓房屋暨同棟建物地下2樓編號6號之停車位(下合稱系爭建物),並給付違約金,是經本院指定鑑定人鑑定於起訴時系爭建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99萬4448元(分見本院卷第320頁、第323 頁及外置之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聯合事務所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屬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得以此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至違約金則不併算其價額。因之,被上訴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0500元,然被上訴人僅繳納6060元,尚不足4萬4440元(分見原審卷第4頁至第5頁之收據、第42頁之裁定)。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