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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4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黃熙嫣李國增曾部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459號

上訴人
鴻博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吳家溱流行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佳臻原名吳家.
訴訟代理人
沈宇庭
被上訴人
廖雪容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件中關於「吳佳臻流行事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吳家溱流行事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45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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