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45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459號
- 上訴人
- 鴻博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吳家溱流行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佳臻原名吳家.
- 訴訟代理人
- 沈宇庭
- 被上訴人
- 廖雪容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件中關於「吳佳臻流行事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吳家溱流行事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