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31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黃熙嫣陳玉完陳邦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319號

抗告人
帝人デュポノフイ株式会社(Teijin DuPontFilms Ja.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捷晟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3項、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規定,加以適用者而言。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屬涉外民事事件,抗告人係日本法人而非我國法人,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而抗告人之主事務所雖設於日本東京都千代田區霞が関3-2-1霞が関コモンゲ一卜西館,有会社概要影本1紙可按(本院98年度抗字第1493號卷第11頁),惟抗告人100%出資在我國設立登記之台灣帝人杜邦薄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帝人公司),其公司所在地設於台北巿中山區○○路87號5樓,而台灣帝人公司董事長渡邊俊介、副董事長PAUL M. MORAN、董事丸山祐治,監察人蓮池隆夫、藤本徹也,均為抗告人之法人代表,有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台北巿政府98年11月35日府產業商字第09891026100號函暨檢附台灣帝人公司登記資料、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憑(本院上開卷第10至12頁、第48至66頁、第83至84頁),足見,台灣帝人公司之股份均係由抗告人出資持有,依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抗告人持有之上開股份係抗告人在台灣得予扣押之財產,台灣帝人公司之上開所在地,即視為抗告人之財產所在地,是台灣帝人公司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自有本件訴訟第一審之管轄權。況縱認本件訴訟無民事訴訟法第3條之適用,惟依相對人所主張兩造間買賣契約係由相對人填具訂貨單(PURCHSE ORDER)交付予台灣帝人公司業務主任許貿程,向抗告人轉發上開訂貨單,此觀諸該訂貨單載明:「Attenion:許貿程先生」即明(原審98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卷第20頁、第21頁),抗告人亦自認:「本件交易是透過台灣帝人子公司轉聯絡事宜」等語(本院上開卷第78頁背面),可知,抗告人係以台灣帝人公司作為兩造間買賣契約業務、訂單聯繫上之營業所,準此,仍難認本件訴訟無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之餘地,是台灣帝人公司主營業所在地之臺北地院仍有管轄權。從而,原法院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規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31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