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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6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鄉誠梁玉芬張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返還土地事件(即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1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揭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8號及本院98年度抗字第1751號裁定,經核係屬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即原審98年度訴字第38號)聲請法官迴避,經法院所為駁回其聲請及抗告之裁定,尚與訴訟救助無關,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張 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6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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