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陳國文宋明中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九號

上訴人
侯後居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七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三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係以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第一審判決係依憑上訴人侯後居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為警採尿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代謝物嗎啡之陽性反應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一份在卷可稽。而以上開方法確認尿液中是否含有毒品成分,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因認上訴人確有於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晚上六時四十七分為警採尿回溯二十四小時內之某時點,在某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後者因不得上訴第三審,已經判決確定),並說明此與其是否接受美沙冬治療無關,上訴人執此所辯,不足採信。經審酌上訴人曾涉犯施用毒品犯行,雖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仍未能斷戒惡習,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缺乏戒治動機,且犯後仍未能坦承犯行及其施用毒品係對己身殘害,並未造成他人具體危害等一切情狀,而就其施用海洛因部分,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處有期徒刑一年)。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其理由仍援第一審相同主張,並未指原判決關於認事實用法及量刑等,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而置第一審判決已明白論斷審酌事項於不顧,不能認屬足以動搖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依上揭說明,應認其第二審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乃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就形式上觀察,原判決要無採證論斷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僅以原審法院未經審理程序,給予上訴人辯解機會,即行判決,而指其判決為違法,既未就原判決所為其上訴理由並非具體之論述,究有如何違背法令情形,為具體指摘,所指上情要不能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依上揭說明,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部分,係維持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第二審上訴,此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並經原審以該部分已經判決確定,而移送執行。本院對之不予贅論,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陳 國 文

法官 宋 明 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九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