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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陳國文宋明中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三號

上訴人
劉建宏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轉讓禁藥罪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上訴人劉建宏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於偵查、原審均自白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馬慧芬三次,原判決未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惟查,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上訴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禁藥管理,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分別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間某日、同年十二月底某日及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在新北市中和區(改制前為台北縣中和市○○○路六九九號一樓,將甲基安非他命(重量約一公克、○.一至○.二公克、○.一至○.二公克)轉讓予馬慧芬各一次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轉讓禁藥罪刑(三罪)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從形式上觀察,此部分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再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亦為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稱之禁藥,行為人明知為甲基安非他命,而將未達行政院依上開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所公告之一定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轉讓他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及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均定有處罰明文,前者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且係前法;後者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屬後法,此即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法理,擇一適用較重之後法即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斷。又法律之適用有其一致性,除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割裂適用。上訴人轉讓未達行政院依上開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所公告之一定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馬慧芬,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罪科刑。雖上訴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但藥事法並無轉讓毒品者,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應減輕其刑之特別規定,自無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減輕其刑之餘地。原判決依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罪刑,未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減輕其刑,適用法則,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對於原審認事用法之職權行使,徒憑己見任意爭辯,關於轉讓禁藥部分,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三罪,均併為相關從刑之諭知),上訴人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提起上訴,於上訴書狀並未聲明對原判決之一部為之,應視為對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亦提起上訴,而上訴人未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揭規定,此部分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陳 國 文

法官 宋 明 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三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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