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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四五號

準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陳國文蔡彩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四五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榮貴
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準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四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趙榮貴有原判決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因而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分別論處被告竊盜、過失傷害各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二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係指供述證據而言,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原判決理由㈠略謂「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下述之供述或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均有證據能力」等語。關於非供述證據部分,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有證據能力,難謂與證據法則無違。㈡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之規定,將竊盜或搶奪之行為人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之行為,視為施強暴、脅迫使人不能抗拒而取走財物之強盜行為,乃因準強盜罪之取財行為與施強暴、脅迫行為之因果順序,雖與強盜罪相反,卻有時空之緊密連接關係,致竊盜或搶奪故意與施強暴、脅迫之故意,並非截然可分,而得以視為一複合之單一故意;復因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之因果順序縱使倒置,客觀上對於被害人或第三人所造成財產法益與人身法益之損害卻無二致,而得予以相同之評價。該條雖未如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強盜罪將實行強暴、脅迫所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不能抗拒明列為構成要件之一部,惟行為人於竊盜或搶奪犯罪之際,當場實行之強暴、脅迫,若已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其行為之客觀不法與強盜行為之客觀不法相當,即足當之。亦不以其所實行之強暴行為,已達使人受傷之程度為必要。經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被害人江玉珠身上的傷,是因為他在車上抓我的時候,因為我要保護贓款,我要逃跑,我就推他,被害人被我順手一推就摔下國光客運下,因此頭部受傷」(警局卷第三頁);偵查中供稱「……她要逮捕我,我就把她推下國光客運車下 我們二人都有跌倒,我就趁她跌倒時又跑掉,再被追上」、「我當時確實有用雙手用力把她推下車」(偵查卷第八頁),均自承其有將江玉珠推落車外之行為;再關於被告在車內如何逃避江玉珠逮捕一節,被告於第一審羈押訊問供稱「我當時坐著,她要抓我時,我有站起來,我那時候一緊張害怕就跑了,她就抓我,我就推她」、「(被害人上車時有無拉你)我印象中有」、「(是否她拉你,你為了閃過她,她又拉你,所以你才把她推倒)可能是」、「我快跑到車門的時候有跌倒,我是在二十號座位那邊推她」、「(你要跑的時候推倒她嗎)那時候我要跑,她拉著我,我跑不掉,我緊張就推她」

等語(聲羈卷第六頁、第七頁),似均供承被告係於車內推開江玉珠阻擋後,始由前方之車門逃逸,若屬實情,被告以積極之動作排除江玉珠之阻擋,縱江玉珠未因此而受傷,然當時情形,如何能謂非已達使江玉珠難以抗拒之程度,原判決未為必要之說明,逕以江玉珠之身體未因此受傷為由,認被告當時之行為未達使江玉珠難以抗拒之程度,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自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為有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又本件檢察官以被告涉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提起公訴,原審改論被告以竊盜、過失傷害等罪,雖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然檢察官再以被告應犯準強盜罪提起上訴,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陳 國 文

法官 蔡 彩 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四五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準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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