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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林永茂蘇振堂林秀夫段景榕林立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八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憲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00年度上訴字第八0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被告游憲熙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處有期徒刑八月,並為相關沒收之宣告)之判決,駁回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此所謂「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就不服之判決須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或量刑不當、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固非屬具體理由;然上訴書狀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倘已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所憑,自非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縱其所舉理由經調查結果並無可採,要屬上訴有無理由之範疇,尚難遽謂未敘述具體理由。查被告不服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其第二審上訴理由狀所載部分,僅泛指第一審量刑過重云云,固難認係具體理由。然該理由狀所載部分,係以:「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保安處分之執行,刑法第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被告雖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一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惟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簡化施用毒品犯之刑事處遇程序…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即依法追訴,不再施以保安處分。是以,揆諸刑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應免執行上開裁定,而做有利被告之解釋,視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然被告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為警緝獲後,仍入監執行該保安處分,並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可知,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乃刑罰處罰之訴訟要件,則檢察官逕依已不得執行之觀察、勒戒處分中所為之評估,認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提起公訴,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第一審未諭知不受理判決,仍予論罪科刑,不無違誤」等語,指摘第一審之判決不當(見原審卷第八頁)。核被告之第二審上訴理由狀所載部分,已就第一審之科刑判決,具體敘指第一審法院未依刑法第二條第三項等規定,審酌檢察官執行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一三號裁定係屬違法,以及檢察官據此違法執行所為「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而提起之本件公訴,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等攸關第一審判決是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事由,能否猶謂被告未敘述具體理由?實不無斟酌之餘地。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既係戒絕、斷癮之治療處遇,如已經相當期間未執行者,原處遇之原因是否仍然存在而有執行之必要,自應經由法院實質審核許可,始得執行,以符立法本旨及避免無益之執行並兼顧人權之維護;從而,行為時之刑法第九十九條有關「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非得法院許可不得執行之」之規定,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亦適用之。本件檢察官執行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一三號裁定,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亦有待究明。原判決未察及此,逕以被告之第二審上訴意旨所述「係就第一審已論駁之事項再事爭執,或純屬其個人主觀上對法院量刑之期盼,並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理由,自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及量刑基礎,難認係具體理由」(見原判決正本第六頁);因認被告之第二審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以駁回,要難謂為適法。檢察官之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林 立 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八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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