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號
- 上訴人
- 李昱皇
梁振盛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李昱皇、梁振盛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李昱皇為累犯)。上訴人等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泛稱彼等因迫於經濟壓力,受詐騙集團誘惑而犯罪,但犯後均已認罪,請求被害人原諒,並供出詐騙集團上手,請從輕量刑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敘綦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查原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人等之第二審上訴,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上訴人等上訴意旨漫謂原審未開庭審理,使彼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於法有違,且第一審判決量刑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云云,持己見任意指摘,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等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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