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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號

誹謗聲請指定管轄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李伯道蘇振堂林立華許仕楓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
邱 毅

上列聲請人因誹謗案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案件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依同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得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而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其爭議固不問係數法院均自認有管轄權之積極爭議,或均不認為自己有管轄權之消極爭議者,均屬之。然若被告之犯罪地與其住所地均屬明確,而法院又無關於管轄權之爭議,亦未有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經確定裁判致該案件無管轄法院者,即無由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法院之餘地。又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係指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將影響公安或無法保持公平者而言。自不能僅以空泛主觀之指摘,即遽以推定有此情形。本件聲請人邱毅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因涉誹謗案件經自訴人陳武雄提起自訴,現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民國一0一年度審自字第二二號案件審理中,因聲請人住所在台北市,而聲請人係在台北市內湖區TVBS電視台接受訪問,主機等設備均在台北市,聲請人對於嗣後TVBS或其他有線電視台是否將其節目播放或重覆播出,並不知情,高雄市就本案並無管轄權。又自訴人之姊為高雄市長陳菊,無管轄權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就本案已連續密集定期審理,毫無管轄錯誤或移轉管轄之意向,倘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繼續審理,恐自訴人糾眾滋事影響公安;且司法有向權貴傾斜討好之傾向,聲請人前曾因妨害公務,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出告訴,是本件由該院審理,恐難期公平云云。然查:本件尚無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之情形,且TVBS電視台為全國性有線電視台,就聲請意旨所述情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難謂無管轄權。此外,聲請人憑其主觀之揣測,指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之審判有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云云,亦屬無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許 仕 楓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誹謗聲請指定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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