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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六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伯道蘇振堂林立華蔡國在許仕楓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六號

上訴人
陳冠廷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一0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二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陳冠廷有原判決所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案發時地,因見及被害人楊黃錦香手上配戴金戒指,乃假藉請託楊黃錦香代為交付物品與楊黃錦香鄰居,向楊黃錦香搭訕,並趁楊黃錦香靠近上訴人駕駛之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自小客車)後車廂之際,強行將楊黃錦香推入系爭自小客車後車廂,以此強暴方式至使楊黃錦香不能抗拒,欲將楊黃錦香載往他處,再令楊黃錦香交付身上之金戒指,惟因楊黃錦香奮力掙脫跳車逃離,並受有原判決所載之傷勢,上訴人始未得逞之犯行罪證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以犯強盜未遂罪;累犯,爰依刑法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之判決。駁回上訴人關於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調查、證據取捨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之理由。(至上訴人另犯詐欺取財、侵占、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等,均經第一審判處罪刑確定)。

二、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並未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至使楊黃錦香不能抗拒,且楊黃錦香已證稱上訴人未觸碰其身上任何財物,乃原判決猶以強盜未遂罪擬,有判決適用法則之不當;另請求給予自新機會,從輕量刑云云。

三、惟查:

㈠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判斷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綜合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於理由欄敘明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所載強盜未遂犯行之得心證理由。對於上訴人否認有強盜犯行,辯稱:伊僅在於恐嚇楊黃錦香,才將楊黃錦香推入伊駕駛之自小客車後車廂,伊於偵查中,係因檢察官質疑伊前開說詞,不得已,方供稱係為了金錢及楊黃錦香之金戒指,如伊意欲強盜楊黃錦香之財物,應至五金行購買兇器行搶即可,且案發時伊未曾碰觸楊黃錦香身上任何財物云云,認如何與事實不符,乃不足採信等,亦俱憑卷證資料逐一指駁(見原判決 5至9 頁)。核此係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尚難謂有採證違反證據法則之可言。

㈡且按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之強盜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以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為其成立要件。且行為人只須著手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之行為時,已達足以表現其主觀強盜犯意之程度,即可認為強盜之著手,不以已動手取他人之物或使之交付為必要;至是否取得財物,乃屬強盜罪既遂與否之問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於強推楊黃錦香進入自小客車後車廂時,即意圖強盜楊黃錦香之財物,此妨害自由之行為屬強盜之手段,自應已著手於強盜行為之實行,且上訴人以此強暴方式至楊黃錦香不能抗拒,欲將楊黃錦香載往他處,令楊黃錦香交付金戒指,惟因楊黃錦香即時掙扎逃離,始未得逞,因認上訴人所為構成強盜未遂罪。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亦無上訴意旨所指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㈢上訴意旨所指,對於原審之論斷,究有何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形,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以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重為事實上之爭執,難謂為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四、綜上,上訴人之上訴,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本院既應為程序上之上訴駁回判決,上訴人請求減輕其刑,無從審酌,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許 仕 楓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六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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