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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三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李伯道林立華蔡國在許仕楓蘇振堂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三號

再抗告人即

具 保 人 林啟文

上列再抗告人因被告林旺枝違反公.

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駁回抗

告之裁定(一0二年度抗字第二二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被告即受刑人林旺枝(下稱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第一審法院九十九年度選訴字第二號),經第一審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十萬元,由具保人即再抗告人林啟文提出保證金,而被告上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並移付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經檢察官先後命被告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同年九月四日、同年九月六日、同年十一月六日、同年十二月十八日到案執行,被告均未到案,經拘提亦未拘獲,亦通知再抗告人偕同被告於一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到案接受執行,再抗告人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第一審乃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被告不服提起抗告,並提出一0二年一月十七日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下稱陽明醫院)住院治療診斷書,但無從據以推認被告於前開各次執行期日均住院治療,而被告請求延緩執行,除一次經檢察官准緩二個月執行外,均未獲准,且檢察官依陽明醫院覆函資料,認被告病情未達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款停止執行事由,況被告病情是否不適入監執行,應由檢察官依客觀證據認定之,尚非被告得主觀認定,依卷證資料,被告有逃匿,要堪認定。至被告有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拒絕受刑人入監)規定之適用,應係到案執行後之問題,至其餘抗告理由,無從推翻被告未到案執行之事實,第一審裁定沒入保證金,即屬有據,被告抗告為無理由,乃予駁回。固非無見。

按刑事被告之具保,係以命具保人提出保證書及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方式,為羈押之替代手段。繳納保證金之目的在擔保被告之按時出庭或接受執行,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又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規定「因具保而停止羈押之被告,如非逃匿,不得僅以受有合法傳喚無故不如期到案之理由,沒入其保證金。」故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故意逃匿為要件,只有被告故意逃匿時,法院始得裁定沒入所繳納之保證金。本件檢察官先後命被告於一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同年九月四日、同年九月六日、同年十一月六日、同年十二月十八日到案執行,被告均未到案,而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以被告在上開到案執行日前後期間,均因心臟病發送醫急救,經醫囑住院治療,被告無逃匿之事實,並提出陽明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三紙(診字第○○○○○○○○○○、○○○○○○○○○○、一0一00二七一六五號)、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下稱羅東博愛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羅博醫診字第一二0九00四五九0號)附卷。上開診斷證明書所記載,如果無訛,被告於一0一年八月十七日至同月二十八日、同年十一月十九日至同月二十九日、同年十二月二日至同月二十七日在陽明醫院住院治療,另於一0一年九月一日至同月七日在羅東博愛醫院住院治療,即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之一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同年九月四日、同年九月六日、同年十二月十八日(不包括一0一年十一月六日),被告似均在住院治療中。被告於不服第一審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時,即以其有心臟宿疾等病症,需住院治療,於一00年十月二十七日等日期聲請暫緩執行,指摘第一審裁定不當(見原審卷第五頁),則上揭有利於被告之證據資料是否屬實,如何不足以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究竟檢察官命被告到案執行之期日,被告是否在醫院住院治療中?其是否有故意逃匿之情事?

原審未予釐清究明,逕依檢察官聲請,認被告有故意逃匿情事,而駁回抗告人在第二審之抗告,尚嫌速斷。再抗告執以指摘,尚非全無理由。原裁定既有不當,自應予以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又本件再抗告人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得提起再抗告之規定,自不受原裁定係由被告提起抗告之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許 仕 楓

法官 蘇 振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三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