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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韓金秀洪昌宏蔡國在李錦樑許仕楓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
劉明廣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劉明廣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許 仕 楓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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