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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宗鎮何菁莪李英勇周政達黃仁松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六號

上訴人
楊明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一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五九、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次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楊明德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已詳敘其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僅略以:上訴人犯後坦承犯行,並配合調查,其行為對社會危害輕微,有顯可憫恕之處,請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並從輕量刑等語。對於原判決上開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黃 仁 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六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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