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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世雄宋祺惠光霞周盈文張祺祥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二號

抗告人
陳文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二

年度聲字第三五六七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二

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五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陳文昌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陳文昌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六罪)、偽造文書(二罪)、詐欺(一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罪)共十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五月、七月、七月、五月、五月、五月、五月、十月、五年六月(另併科罰金)確定在案。上開有期徒刑數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年六月,固非無見。

惟查: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九罪,前業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一○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三號刑事裁定(下稱另案刑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影本在卷可稽。倘就另案刑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三年十月,加計附表編號10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其總刑期為九年四月。原裁定將附表編號1至10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年六月,從形式上觀察,雖未踰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然其所定之應執行刑,已重於上開加計之總刑期。換言之,重新定應執行刑後,反較不再定執行刑(即三年十月與五年六月接續執行)更為不利於被告,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依首開說明,原審所為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尚非妥適。抗告意旨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予以撤銷,並由本院就有期徒刑部分自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另編號10之罰金刑部分,應併執行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宋 祺

法官 惠 光 霞

法官 周 盈 文

法官 張 祺 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0.03.13           │100.03.13           │99.12.15~100.01.11 │
│                    │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211號          │字第2211號          │字第716號           │
├─┬────────┼──────────┼──────────┼──────────┤
│最│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091號 │100年度訴字第1091號 │100年度訴字第98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0.05.27           │100.05.27           │100.07.25           │
├─┼────────┼──────────┼──────────┼──────────┤
│確│法            院│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新北地院            │
│定├────────┼──────────┼──────────┼──────────┤
│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888 │100年度上訴字第1888 │100年度訴字第984號  │
│  │                │號                  │號                  │                    │
│判├────────┼──────────┼──────────┼──────────┤
│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100.07.13           │100.06.30           │100.08.2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否          │         是         │        否          │
│件                  │                    │                    │                    │
├──────────┼──────────┴──────────┴──────────┤
│                    │    新北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2058號                               │
│                    ├────────────────────────────────┤
│備                註│    編號1-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0.01.11           │99.12.15            │100.01.11           │
│                    │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716號           │字第716號           │字第716號           │
├─┬────────┼──────────┼──────────┼──────────┤
│最│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984號  │100年度訴字第984號  │100年度訴字第98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0.07.25           │100.07.25           │100.07.25           │
├─┼────────┼──────────┼──────────┼──────────┤
│確│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定├────────┼──────────┼──────────┼──────────┤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984號  │100年度訴字第984號  │100年度訴字第984號  │
│判├────────┼──────────┼──────────┼──────────┤
│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100.08.22           │100.08.22           │100.08.2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否          │         是         │        是          │
│件                  │                    │                    │                    │
├──────────┼──────────┴──────────┴──────────┤
│                    │    新北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2058號                               │
│                    ├────────────────────────────────┤
│備                註│    編號1-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99.12.15            │100.01.11           │99.12.01            │
│                    │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續 │
│年    度    案    號│字第14217號         │字第14217號         │字第476號           │
├─┬────────┼──────────┼──────────┼──────────┤
│最│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910號 │100年度訴字第1910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0.10.31           │100.10.31           │101.06.19           │
├─┼────────┼──────────┼──────────┼──────────┤
│確│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定├────────┼──────────┼──────────┼──────────┤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910號 │100年度訴字第1910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  │
│判├────────┼──────────┼──────────┼──────────┤
│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100.11.25           │100.11.25           │101.07.0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是          │         是         │        否          │
│件                  │                    │                    │                    │
├──────────┼──────────┴──────────┴──────────┤
│                    │    新北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2058號                               │
│                    ├────────────────────────────────┤
│備                註│    編號1-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編                號│                  │                                          │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新│                                          │
│                    │台幣100000元        │                                          │
├──────────┼──────────┤                                          │
│犯    罪    日    期│99.12月間某日       │                                          │
│                    │~100.02.17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續 │                                          │
│年    度    案    號│字第476號           │                                          │
├─┬────────┼──────────┤                                          │
│最│法            院│台灣高院            │                                          │
│後├────────┼──────────┤                                          │
│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219 │                                          │
│  │                │號                  │                                          │
│實├────────┼──────────┤                                          │
│審│判   決  日   期│102.02.26           │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定├────────┼──────────┤                                          │
│  │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186 │                                          │
│  │                │號                  │                                          │
│判├────────┼──────────┤                                          │
│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102.05.30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否          │                                          │
│件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二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