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二號
- 抗告人
- 陳文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二
年度聲字第三五六七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二
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五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陳文昌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陳文昌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六罪)、偽造文書(二罪)、詐欺(一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罪)共十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五月、七月、七月、五月、五月、五月、五月、十月、五年六月(另併科罰金)確定在案。上開有期徒刑數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年六月,固非無見。
惟查: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九罪,前業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一○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三號刑事裁定(下稱另案刑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影本在卷可稽。倘就另案刑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三年十月,加計附表編號10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其總刑期為九年四月。原裁定將附表編號1至10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年六月,從形式上觀察,雖未踰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然其所定之應執行刑,已重於上開加計之總刑期。換言之,重新定應執行刑後,反較不再定執行刑(即三年十月與五年六月接續執行)更為不利於被告,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依首開說明,原審所為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尚非妥適。抗告意旨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予以撤銷,並由本院就有期徒刑部分自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另編號10之罰金刑部分,應併執行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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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0.03.13 │100.03.13 │99.12.15~100.01.11 │ │ │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211號 │字第2211號 │字第716號 │ ├─┬────────┼──────────┼──────────┼──────────┤ │最│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091號 │100年度訴字第1091號 │100年度訴字第98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0.05.27 │100.05.27 │100.07.25 │ ├─┼────────┼──────────┼──────────┼──────────┤ │確│法 院│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新北地院 │ │定├────────┼──────────┼──────────┼──────────┤ │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888 │100年度上訴字第1888 │100年度訴字第984號 │ │ │ │號 │號 │ │ │判├────────┼──────────┼──────────┼──────────┤ │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100.07.13 │100.06.30 │100.08.2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否 │ 是 │ 否 │ │件 │ │ │ │ ├──────────┼──────────┴──────────┴──────────┤ │ │ 新北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2058號 │ │ ├────────────────────────────────┤ │備 註│ 編號1-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0.01.11 │99.12.15 │100.01.11 │ │ │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716號 │字第716號 │字第716號 │ ├─┬────────┼──────────┼──────────┼──────────┤ │最│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984號 │100年度訴字第984號 │100年度訴字第98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0.07.25 │100.07.25 │100.07.25 │ ├─┼────────┼──────────┼──────────┼──────────┤ │確│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定├────────┼──────────┼──────────┼──────────┤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984號 │100年度訴字第984號 │100年度訴字第984號 │ │判├────────┼──────────┼──────────┼──────────┤ │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100.08.22 │100.08.22 │100.08.2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否 │ 是 │ 是 │ │件 │ │ │ │ ├──────────┼──────────┴──────────┴──────────┤ │ │ 新北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2058號 │ │ ├────────────────────────────────┤ │備 註│ 編號1-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99.12.15 │100.01.11 │99.12.01 │ │ │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續 │ │年 度 案 號│字第14217號 │字第14217號 │字第476號 │ ├─┬────────┼──────────┼──────────┼──────────┤ │最│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910號 │100年度訴字第1910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0.10.31 │100.10.31 │101.06.19 │ ├─┼────────┼──────────┼──────────┼──────────┤ │確│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定├────────┼──────────┼──────────┼──────────┤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910號 │100年度訴字第1910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 │ │判├────────┼──────────┼──────────┼──────────┤ │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100.11.25 │100.11.25 │101.07.0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是 │ 是 │ 否 │ │件 │ │ │ │ ├──────────┼──────────┴──────────┴──────────┤ │ │ 新北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2058號 │ │ ├────────────────────────────────┤ │備 註│ 編號1-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編 號│ │ │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新│ │ │ │台幣100000元 │ │ ├──────────┼──────────┤ │ │犯 罪 日 期│99.12月間某日 │ │ │ │~100.02.17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續 │ │ │年 度 案 號│字第476號 │ │ ├─┬────────┼──────────┤ │ │最│法 院│台灣高院 │ │ │後├────────┼──────────┤ │ │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219 │ │ │ │ │號 │ │ │實├────────┼──────────┤ │ │審│判 決 日 期│102.02.26 │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定├────────┼──────────┤ │ │ │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186 │ │ │ │ │號 │ │ │判├────────┼──────────┤ │ │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102.05.30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否 │ │ │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