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
- 聲請人
- 林德盛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案件(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轉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林德盛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判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繫屬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茲因聲請人原任職此第二審法院為法官,時間長達十一年餘,和院內各庭長、法官多有情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爰聲請移轉由台灣高等法院審判等語。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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