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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

貪污聲請移轉管轄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花滿堂蔡國在宋祺惠光霞洪昌宏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
林德盛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案件(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轉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林德盛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判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繫屬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茲因聲請人原任職此第二審法院為法官,時間長達十一年餘,和院內各庭長、法官多有情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爰聲請移轉由台灣高等法院審判等語。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宋 祺

法官 惠 光 霞

法官 洪 昌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聲請移轉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