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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宗鎮李英勇黃仁松周政達何菁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

上訴人
林孝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林孝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逕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僅謂伊為累犯,但合於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要件,是應量處有期徒刑六月,再依累犯加重為七月,復依同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規定量刑,且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後,應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上訴人尚有一施用毒品案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何以未能一併裁定數罪併罰?原判決不符刑法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云云,除對第一審判決之量刑指摘外,對於原判決上開以其第二審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而予駁回,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何 菁 莪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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