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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

加重強盜等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世雄張祺祥張惠立江振義宋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

抗告人
蕭書敏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強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一○四年度聲再字第五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再審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程序,再審之對象應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確定判決,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至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自明。至於裁定,自不得聲請再審。本件抗告人因加重強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聲字第二八號延長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法院以一○四年度偵抗字第一三○號刑事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抗告人復對該刑事裁定聲請再審。原裁定以:原審法院一○四年度偵抗字第一三○號刑事裁定並非刑事確定判決,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等情,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本件應重新斟酌,停止羈押云云,漫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張 惠 立

法官 江 振 義

法官 宋 祺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強盜等罪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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