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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五四號

竊盜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李伯道林立華李錦樑胡文傑許仕楓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五四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陳俊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罪案件,對於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一0四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審確定判決(一0三年度易字第六0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四一0三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次按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始得宣告緩刑,刑法第7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俊豪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以103年度易字第602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於104年3月6日確定,固非無見。惟被告前因竊盜案件,並經該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3 年11月5日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47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並於103年12月1日確定,且尚未執行完畢,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宣告之要件不符,詎本件原審法院於判決時,竟仍併諭知緩刑2 年,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二、本院按:

㈠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必原判決不利於被告,經另行判決,或撤銷後由原審法院更為審判者,其效力始及於被告。此與通常上訴程式旨在糾正錯誤之違法判決,使臻合法妥適,其目的係針對個案為救濟者不同,兩者之間,應有明確之區隔。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對於非常上訴係採便宜主義,規定「得」提起,非「應」提起,故是否提起,自應依據非常上訴制度之本旨,衡酌人權之保障、判決違法之情形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而為正當合理之考量。除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者外,倘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所謂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係指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而言。詳言之,即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或對法之續造有重要意義者,始克相當。倘該違背法令情形,尚非不利於被告,且其違背法令情形,業經本院著有判例、判決或作成決議、決定予以糾正在案,實務上並無爭議者(例如不合緩刑要件,誤為宣告緩刑,本院著有54年台非字第148 號判例),對於法律見解並無原則上之重要性或爭議,即不屬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之範圍,殊無反覆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基於刑事訴訟法第 441條係採便宜主義之法理,檢察總長既得不予提起,如予提起,本院自可不予准許。又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刑法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本件被告陳俊豪前曾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3年11月5日,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147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於同年12月1日確定等情,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可稽。則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原審於104年1月30日判決時,被告已不符合緩刑宣告之要件,自不得宣告緩刑。乃原審不察,竟仍為緩刑之諭知,揆諸前開說明,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惟此違誤,並非對於法律見解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爭議,自難謂與統一法令之適用有關,而有效之原確定判決又非不利於被告,且無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被告人權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尚難認有提起本件非常上訴之必要性。從而,本件非常上訴非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胡 文 傑

法官 許 仕 楓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五四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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