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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李伯道林立華李錦樑洪昌宏彭幸鳴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
蔡真真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

      古鎮華律師

      呂紹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一0五年度金上訴字第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蔡真真因詐欺案件,第一審係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論處罪刑,原審以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彭 幸 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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