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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郭毓洲宋祺林英志劉興浪張祺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
謝柏政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謝柏政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共三罪均處有期徒刑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宋 祺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劉 興 浪

法官 張 祺 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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