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號
- 上訴人
- 曹家正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六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毒偵字第六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就上訴人曹家正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量處有期徒刑九月)犯行部分,以上訴人第二審上訴所具之理由,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此部分認事用法究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認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第三審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論斷如何違背法令,仍徒執陳詞,指稱:上訴人於警詢時,警方以上訴人只要供出毒品上游,將可獲得減刑,亦可給上訴人美沙冬替代療法之機會,且會保護上訴人,檢察官於偵查中復答應讓上訴人以美沙冬替代療法治療,此情當時在場之同案被告及辯護人均可作證,然警方卻將上訴人供出毒品上游之筆錄,交予該上游閱覽,原判決又認檢察官並未同意上訴人以美沙冬替代療法治療,上訴人所為亦不符合供出毒品來源而應予減刑之要件,顯見警、檢皆係以上開事由騙取上訴人之供詞,另上訴人於案發後已戒掉毒品,並正常工作,妻、子亦均已返家同住,請給上訴人自新及守護家庭之機會云云,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已經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