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吳燦李英勇何信慶朱瑞娟鄧振球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

上訴人
陳律臺
選任辯護人
顏 寧律師
選任辯護人
房佑璟律師
上訴人
王韶嫆
選任辯護人
陳春成律師
上訴人
葉平瑋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
上訴人
黃士誠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85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52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陳律臺、王韶嫆、黃士誠、葉平瑋(下稱上訴人等)有原判決事實欄(下稱事實欄)二所載加重詐欺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科刑之判決,改判各論處王韶嫆、葉平瑋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共8 罪刑。另各論處上訴人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附表二),共74罪刑(陳律臺、黃士誠均累犯),已詳述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三、原判決係綜合上訴人等之自白,證人即共同正犯吳峻宇、楊子潁、張健詮、方育騰、黃詣鈞、余承峰、駱建良、陳信達等人之證詞,卷附機房平面位置圖暨現場照片,以及案內其他證據資料,審酌本件上訴人等及其餘同案被告與共犯,均係以事實欄二所載由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情事,其參與者包括組織首腦、機房管理、撥打電話施詐等人,成員已逾3 人以上,為圖事成可預期之不法報酬決意參與該集團,並擔任分工工作,使該集團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各情,說明上訴人等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該集團之分工,且該集團詐欺之犯罪型態,係由多人分工方能完成,倘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利達成詐欺結果,該集團成員雖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自始至終參與其中,惟其等所參與之部分行為,仍係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等旨,載認上訴人等主觀上既有參與詐欺犯罪之認識,客觀上亦有行為之分工,自應對各該參與之不法犯行及結果共同負責之理由,所為論斷說明,與卷內訴訟資料悉無不合,並無葉平瑋上訴意旨所指原判決欠缺補強證據之情形。王韶嫆、黃士誠、陳律臺上訴意旨所指各情,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持已為原判決說明論斷事項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並重為事實之爭執,否認犯罪,均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刑之量定,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如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本件原判決已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並均適用刑法第25條第2 項未遂犯減輕之規定,在罪責原則下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就王韶嫆、葉平瑋2 人所犯各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 月,所為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尚難認有量刑理由不備之違誤,王韶嫆、葉平瑋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五、綜上,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鄧 振 球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