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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邵燕玲梁宏哲王復生黃斯偉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七號

上訴人
郭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0六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二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毒偵字第七八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郭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第一審法院論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原審以其上訴書狀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之要件,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駁回其第二審上訴。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身體病痛,行動不便,又得了 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在世時間不久,原審未慮及上情,量刑過高云云,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王 復 生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七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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