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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9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王居財蘇振堂謝靜恒王敏慧鄭水銓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90號

抗告人
楊景程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1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6 年度聲字第19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刑期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楊景程所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1罪,經先後判刑確定在案。上開數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應併合處罰,而有2 裁判以上,經抗告人具狀向檢察官請求定應執行刑後,原審法院因依檢察官之聲請,適用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於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5年4 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74年8 月,但不得逾30年)以下,並參酌上開各罪其中部分先前已定之執行刑(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9 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5年度上訴字第22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 月;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2 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5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及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之法理,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9年2 月,此屬事實審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既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之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核無違法或不當。

二、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所犯之毒品案件,對他人之人格、財產權侵害甚低,且因檢察官分別起訴,致法院分別裁判定刑,對抗告人不利。目前各法院對類此之案件量刑輕重不一,有違公平原則,請求從輕定刑云云。

三、經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 年 ,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是在個別定刑案件中,因所犯各案罪質不同,自無齊一之標準,此乃當然之理。而依前開說明,原裁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年2 月,並無不合。而法院其他類此案件之犯罪態樣各不相同,自不能比附援引,已如前述。抗告意旨係對原裁定已明白說明之事項,或為其定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無視原裁定恤刑,已屬從輕定刑,仍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鄭 水 銓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90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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