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06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非字第206號
- 被告
- 吳弘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非常上訴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4日107年度台非字第206號刑事判決,應對吳弘毅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被告吳弘毅因偽造文書非常上訴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