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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5號

陳定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裁定更正。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王居財蘇振堂謝靜恒鄭水銓王敏慧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非字第25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陳定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刑事判決(107年度台非字第25 號)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25號刑事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四、五列所載「…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贅載「累犯」,應更正為「…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經查本院前揭刑事判決係因原確定判決誤認被告為累犯,而予撤銷,重新量刑,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主文贅載累犯,屬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王 敏 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陳定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裁定更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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