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5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非字第25號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陳定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刑事判決(107年度台非字第25 號)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25號刑事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四、五列所載「…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贅載「累犯」,應更正為「…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經查本院前揭刑事判決係因原確定判決誤認被告為累犯,而予撤銷,重新量刑,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主文贅載累犯,屬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