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吳燦何信慶朱瑞娟王國棟李英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

上訴人
蘇芝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 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3212號,起訴案號: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441、12442號,105年度偵字第4073、50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蘇芝弘有如原判決事實欄一之(一)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犯行均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如其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共2 罪刑及沒收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各該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三、關於本件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適用一節,經原審函請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明,據復並未因上訴人供出毒品來源係「黃培維」,而查獲正犯或共犯,此有該署函文可稽,原判決也已說明依現存事證,本件如何無前揭規定適用之理由。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就此部分未予調查,顯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核係未依卷內訴訟資料所為之指摘,自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四、刑之量定及定應執行刑,俱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原判決於量刑時,已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就其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先依累犯加重,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之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行使其裁量權,就上訴人所犯前揭2 罪分別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及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之範圍,且無濫用刑罰裁量權及違反比例原則情事,無違法可言。至於上訴意旨所述之另案判決,因個案情節不同,自不得比附援引另案所為之量刑,指摘原判決違法。上訴意旨針對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憑己意而為指摘,仍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依上所述,難認本件上訴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英 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