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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21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吳燦李英勇何信慶楊真明朱瑞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非字第221號

上訴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王瑞隆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第一審確定判決(107年度易字第71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調偵字第1255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理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甚明;復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前段,所謂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必各被告「共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方有其適用。亦即其適用之前提,以各被告間有犯意聯絡之故意犯為限。(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948 號、90年台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參見)。二、經查原判決以告訴人王素芬於繫屬法院前之民國107年4月17日具狀撤回告訴,欠缺告訴之訴追條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有原判決足按。惟觀諸原判決所援引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告訴人僅對「黃樺森」撤回告訴(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18號卷第63頁)。而「黃樺森」所涉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嫌,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調偵字第125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案卷足資參憑。是告訴人王素芬於本案繫屬法院前之民國107年4月17日所具之撤回告訴狀,並非是針對業經提起公訴之本案被告「王瑞隆」撤回告訴,而僅是針對「黃樺森」撤回告訴,自屬顯然。三、本件告訴人王素芬於本案繫屬法院前之民國107年4月17日所具之撤回告訴狀,既僅是對「黃樺森」撤回告訴,迭如上述。準此,該撤回告訴之效力,自不及於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同為過失犯之本件被告。是原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自難認有何違誤。原判決未對原檢察官合法之起訴為實體判決。乃竟認檢察官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而諭知不受理之程序判決,揆諸首揭說明,判決自屬違背法令。四、案經確定,雖非不利於被告。惟因不受理判決不發生實質之確定力,檢察官仍得另行追訴,為免原確定判決錯誤之法律見解,與將來檢察官另行起訴及法院之適法判決相互扞格,而有同案異判之情形併存起見,在個案上,即非無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糾正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14號、106年度台非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參見)。是本件對於上揭告訴不可分之法律適用,顯具有原則性以及重要性之爭議。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二、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法院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第379 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為訴追條件,而共犯間對於犯罪本具互相利用之關係,為求偵查之便利,訴追條件之充實,自無庸逐一告訴,是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前段所謂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必各被告「共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方有其適用。是其適用前提,以各被告間有故意犯之犯意聯絡為限。本件被告王瑞隆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於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第一審法院前,告訴人僅分別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107年4月17日對同案其他被告蘭登堯、黃樺森撤回告訴(見105 年度調偵字第1255號偵查卷第97、213 頁、第一審卷第63頁),並未對本件被告王瑞隆撤回告訴。且依其被訴犯罪之過失犯性質既無共犯可言,自無前述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原判決誤以告訴人於107年4月17日所具對「黃樺森」撤回告訴之書狀(見第一審卷第63頁)係對王瑞隆撤回告訴,乃予援引,遽以該告訴乃論案件於起訴繫屬法院前,業因撤回告訴致訴追條件欠缺,而判決公訴不受理。依上說明,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案經確定,惟尚非不利於被告,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之違背法令部分予以撤銷,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楊 真 明

法官 朱 瑞 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2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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