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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

一、台 蕭堯文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上訴案。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洪昌宏吳信銘李錦樑李釱任王國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蕭堯文
選任辯護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227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40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蕭堯文不服原判決,雖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提出「刑事上訴聲明狀」,然未敘述任何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此部分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因本院108年7月11日108 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判決就蕭堯文上訴部分漏未裁判,爰補充判決如上。

三、至於檢察官針對原判決關於蕭堯文如其附表二編號17所示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前揭判決撤銷發回,此部分尚未確定,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蕭堯文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上訴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