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堯文
- 選任辯護人
-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227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40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蕭堯文不服原判決,雖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提出「刑事上訴聲明狀」,然未敘述任何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此部分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因本院108年7月11日108 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判決就蕭堯文上訴部分漏未裁判,爰補充判決如上。
三、至於檢察官針對原判決關於蕭堯文如其附表二編號17所示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前揭判決撤銷發回,此部分尚未確定,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