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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5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徐昌錦蔡國在黃瑞華張智雄林恆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456號

上訴人
常新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59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2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就上訴人常新汝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上訴人在第二審上訴所具已坦承犯行,請從輕量刑之理由,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採證、認事或用法究有何不當或違法,認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第三審上訴意旨,僅以其有供出上手童建智,何以未予減刑?此可向霧峰分局朴旋鳴查詢云云,除對第一審判決已敘明其供出童建智,與其毒品來源無直接關聯性予以指摘外,對於原判決上開係以其第二審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而予駁回,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並未具體指摘,核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要件不符。是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林 恆 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56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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