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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1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郭毓洲張祺祥沈揚仁林海祥林靜芬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610號

上訴人
王哲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8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660 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21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者,始屬相當。又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再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指摘而言。若僅空泛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量刑過重、過輕云云,要難謂係具體理由,其據此提起上訴,顯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不相契合,自難准許。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王哲明不服第一審論其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 年之判決,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理由狀僅略稱:伊已坦承犯行,並提出相關就醫資料,何以無法施以「美沙冬」替代療法,仍量處有期徒刑1 年云云。而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前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先後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4 月及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本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而論以累犯,已說明斟酌上訴人曾有多次施用毒品犯罪前科紀錄,仍於執行完畢出監後,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足徵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主觀惡性較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等旨綦詳,並就上訴人所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如何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審酌本件上訴人犯罪之一切情狀而量處有期徒刑1 年,亦已詳細敘明其理由,經核既無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上訴人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其量刑裁量權之行使,究有如何違法或顯然不當之處,僅以泛詞請求原審准以「美沙冬」替代療法云云,難謂已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究有如何違法之情形,況且上訴人於107 年6 月23日即本案犯罪遭警方查獲後,始於同年7 月23日前往醫院參加「美沙冬」替代治療,亦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關於施用毒品者,於犯罪未發覺前參與替代療法規定之要件不符,上訴人請求准以「美沙冬」替代療法云云,依上述說明,要屬誤會,因認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乃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其上訴,已敘明其所憑依據及理由,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予以駁回,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為具體之指摘,猶執陳詞泛謂大法官會議解釋已宣告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違憲,其應無該條項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云云,而為實體量刑事項之爭執,並請求准以「美沙冬」替代療法,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其對於原判決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對於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重罪部分之上訴,既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應從程序上駁回,則與該罪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輕罪部分,本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第一、二審均為有罪之論斷),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一併加以審理,該部分之上訴亦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林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1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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