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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92號

一、台 林秀菊等偽造文書裁定更正案。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洪昌宏吳信銘蔡彩貞吳淑惠林孟宜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692號

上訴人
林秀菊

      虞淑華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2 月6 日108 年度台上字第2692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第3 頁第22行後段所載「可資證明『盧』嘉駿向虞淑華」,應更正為「可資證明『虞』嘉駿向虞淑華」。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經查: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如本裁定主文部分,因有前述顯然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吳 淑 惠

法官 林 孟 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9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林秀菊等偽造文書裁定更正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