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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54號

違反銀行法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洪昌宏吳信銘李釱任王國棟李錦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154號

抗告人
陸駿誠(原名陸百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 月11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7 年度聲再字第382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2 款「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第3 款「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之情形,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固得聲請再審,惟依同法第420 條第2 項規定,上開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又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雖均為救濟已確定之刑事判決而設,惟再審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非常上訴則在糾正原確定判決法律上錯誤,如對於確定判決認係以違背法令之理由聲明不服,則應依非常上訴程序救濟,兩者並不相同,應予辨明。再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為同法第434 條所明定。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是以,依同法第420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聲請再審,並未附具該情形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之證據;聲請再審僅指摘確定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而未敘述符合聲請再審規定之理由;聲請再審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均屬同法第433 條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陸駿誠(原名陸百新)係對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確定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經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091號刑事判決,以抗告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意旨如原裁定理由欄一所載。惟查:㈠聲請再審意旨指稱證人郭淑華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證述,係屬偽證,而許峻章於同法院之供述,則為誣告等節,固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所附聲請再審證據(下稱聲證)之聲證2 、聲證3 、聲證14及聲證15為證,惟抗告人並未提出有關前揭偽證及誣告各情,經法院判刑確定,或其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之相關證據,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聲請再審之要件不合。㈡聲請再審意旨所指「新證據」,其中聲證4 至聲證13及聲證16,前經抗告人聲請再審,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聲再字第487 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確定,抗告人猶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並不合法。㈢聲請再審意旨另指原確定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等節,係屬得否依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之範疇,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第3 項所指「新事實」、「新證據」不合,又未敘述符合聲請再審規定之具體理由。因認本件抗告人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聲請再審意旨所提出之「新證據」,與卷內其他事證資料綜合判斷,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使抗告人受無罪之判決,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聲請再審之規定。其實,原確定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採證認事違背證據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原裁定遽行駁回抗告人聲請再審,殊有違誤云云。

四、惟查:原裁定對於本件抗告人聲請再審所舉各項事由,何以均違背法律所規定聲請再審之程序,應予駁回,已詳述其所憑之依據及理由。至抗告意旨雖另指原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云云,惟此係原確定判決有無違背法令、得否提起非常上訴之範疇,並非得據以聲請再審之「新事實」、「新證據」,執此指摘,自無可取。本件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仍執其在原審聲請再審之同一理由,對於原裁定已詳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論,或以不屬聲請再審理由之事項,漫指原裁定違法、不當,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錦 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5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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