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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83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楊智勝林海祥陳朱貴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3283號

上訴人
楊志盛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2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楊志盛因不服第一審論處其共同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詐欺取財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意旨所述:其雖與告訴人吳以柔和解,但因遇困難無法匯錢給告訴人,被朋友害到而因毒品案件被羈押,法院亦無傳喚其訴說理由,其家中有一位失明之老父與2 位小朋友需要被告照料,其有誠意與告訴人和解還告訴人錢,能讓其回家陪伴家人及向告訴人道歉,懇請庭上重新量刑等;難謂屬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僅謂其所得不多,且犯後坦承犯行,又供出上游,惡性不大,其家中有一位失明之老父與2 位小朋友需要被告照料,其亦願意賠償告訴人損失。另其均自白認罪,因不懂法律用語,思慮疏漏誤觸法網,本應以較低之非難評價,以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予其自新之機會,難免量刑過苛,且有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判決不適用法令之違法。自應依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及同法第59條規定,給予其自新之機會云云;而對原判決上開程序駁回上訴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陳 朱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8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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