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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05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4005號
- 上訴人
- 顧 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2625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4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就上訴人顧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宣處有期徒刑10月),以上訴人第二審上訴的理由,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究竟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認非屬得上訴第二審的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的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憑以認定的理由。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的情形。
三、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意旨,仍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論斷,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徒稱:我父親因病剛從醫院出院,亟需身為獨子的我在旁照顧,故我不能因本案入監服刑,我亦已知毒品危害甚大,請准許改以罰金處刑等語。經核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之形式要件。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