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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49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許錦印何信慶朱瑞娟高玉舜李英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4749號

上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黃彩秀
被告
蔡裕中
選任辯護人
陳守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9年7 月21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2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94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 項規定,除同法第8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者為限。同條第2項並明定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 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係專就該法第8 條情形以外之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判決之案件,對於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所設上訴理由之嚴格限制,且此所謂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自不包括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及第393條第1款有關之司法院解釋、判例在內。是檢察官或自訴人對於上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應在上訴理由內具體敘明原判決究竟如何具備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具備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由,即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雖前述規定所稱「判例」,依民國108年1 月4日修正,於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於同法該次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但非謂原依法選編之判例所示法律見解因而失效,是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理解為以「判決違背原法定判例之法律見解」為理由上訴,若主張者係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及第393條第1款有關之法律見解,仍非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範疇。

二、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蔡裕中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嫌,惟經原審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本於卷內證據資料及調查所得之證據,綜合判斷,並逐一載敘其取捨證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檢察官不服,以原判決違背本院29年上字第3362號、44年台上字第702 號等判例,並有判決不備理由等違法情形為由,提起上訴。

三、惟查:

(一)本院29年上字第3362號、44年台上字第702 號等二則判例,雖均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惟本院29年上字第3362號判例要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指直接證據而言,間接證據亦包含在內。」此與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證據證明力判斷、證據範圍及認定事實職權所應依循之證據法則有關,屬同法第378 條相關之判例。本院44年台上字第702 號判例要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是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證據裁判原則、第155條第1 項證據證明力判斷、取捨原則所為闡述,係有關證據範圍及法院行使採證、認事職權應依循之證據法則,與判決有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相關,亦屬刑事訴訟法第 378條有關之判例。以上二則判例,均不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判決違背判例」之範圍。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形式上雖以原判決違背前揭判例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指摘原判決理由不備、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而違背前揭二則判例,惟實質上其所述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不相適合。至上訴意旨另稱原判決尚有判決不備理由等違法情形等語,並非以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為由,亦非適法之上訴理由。

四、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李 英 勇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4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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