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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90號

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洪昌宏李錦樑蔡彩貞林孟宜吳淑惠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90號

抗告人
陳弘祐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7 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109 年度聲字第713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再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刑之執行,本質上屬司法行政之一環,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固由檢察官指揮之,但裁判之執行與監獄之行刑,其概念並不相同,前者係指藉由國家之公權力而實現裁判內容之行為,其實現之方法,原則上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後者則指受判決人就所受之刑罰,進入監禁場所執行後,經由監獄行刑之處遇、教化,以實現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是受刑人入監服刑,有關其累進處遇之調查分類、編列級數、責任分數抵銷及如何依其級數按序漸進等行刑措施事項,悉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而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自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範圍,即不得執為聲明異議之標的。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

(一)不合法部分:聲明異議意旨中關於103 年度執更字第1326號及104 年度執更字第2470號執行案件部分,係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以103 年度聲字第674 號、104 年度聲字第22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5 年10月,為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抗告人誤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

(二)無理由部分:抗告人前犯偽造文書等罪,即聲明異議意旨所指105 年度執更字第4207號(聲明異議意旨誤載為4270號)、106 年度執更字第711 號等執行案件,前經原審於民國106 年1月20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13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將105 年度執更字第4207號併入106 年度執更字第711 號案件合併執行,並據此換發106 年度執更字第711 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原審卷第33頁)。檢察官依據確定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依法核發指揮書,並執行受刑人合併之有期徒刑,其執行指揮即無不法或處置失當可言,抗告人誤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重複處罰等情,容有誤會。另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提報假釋及計算受刑人責任分數等,均屬法有明文,且為監獄、法務部之職權及監獄之矯正事務,尚非檢察官可單方面恣意決定,自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列,亦不生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因認抗告人就此部分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至抗告人如對實體法上之累犯認定有所爭執,應循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法定程序以資救濟,尚非聲明異議所得審酌之客體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因累犯經法院加重判刑,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時,在執行指揮書上加註為累犯,致使抗告人入監執行時,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較一般受刑人責任分數加重,亦須執行較長刑期逾3分之2 始得呈報假釋,導致刑罰嚴重失衡,違反法治國家一事不二罰之原則,是抗告人主張,對於不服監獄所為行刑累進處遇的處分時,亦得以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爰請求註銷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上所加註之累犯云云。

四、經核,原裁定並無違誤。至於執行期間,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範圍。抗告意旨猶執陳詞,自作主張,顯係置原裁定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漫詞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林 孟 宜

法官 吳 淑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9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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