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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60號

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吳信銘何菁莪林英志蔡廣昇梁宏哲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60號

聲請人
蘇繼鴻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7月3日之確定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特別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查聲請人蘇繼鴻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判決撤銷原審即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重醫上更二字第41號判決關於聲請人罪刑部分之科刑判決,並自為判決聲請人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本院上開判決書影本可憑,是本件係經本院為實體判決確定,得為本件再審對象者,應為本院上開判決。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同法第420 條第1項第5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二、依卷內資料,聲請人係以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足以推翻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具狀向本院聲請再審,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並非以同條項第5款情形為原因,依上開說明,應由原第二審法院管轄,不得向本院聲請再審。是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顯不合法,又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梁 宏 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60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