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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20號

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訴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勤純王梅英楊力進莊松泉吳秋宏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台附字第20號

上訴人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達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律師
被上訴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嘉愷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 年度附民上字第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揭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嘉愷均部分無罪、部分公訴不受理,因而就被上訴人等在原審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撤銷第一審不利於被上訴人等部分之判決,改判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上訴人對於該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吳 秋 宏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20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訴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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