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20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台附字第20號
- 上訴人
-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宏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渝清律師
- 被上訴人
-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嘉愷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 年度附民上字第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揭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嘉愷均部分無罪、部分公訴不受理,因而就被上訴人等在原審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撤銷第一審不利於被上訴人等部分之判決,改判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上訴人對於該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