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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7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許錦印何信慶朱瑞娟高玉舜李英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5776號

上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孫治遠
被告
黃柏雄(原名黃智謙)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

      張理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上訴字第1934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77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除同法第8 條情形外,檢察官或自訴人對於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必須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者為限。同條第2 項並明定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因此檢察官或自訴人對於上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其所提出之上訴理由書應具體敘明原判決有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並未具體敘明該等事項,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參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之立法意旨,係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之案件,若允許檢察官或自訴人就無罪判決一再上訴,被告必須承受更多之焦慮及不安,有礙被告接受公平、迅速審判之權利,因此限制檢察官及自訴人之上訴權,以落實嚴格之法律審,並促使檢察官及自訴人更積極落實實質之舉證責任。至於法院組織法於民國108年1月4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4 日施行,為因應大法庭制度之施行,刪除原第57條規定之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另增訂第57條之1,其第1項、第2 項明文規定若該判例已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其餘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本院裁判相同。亦即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雖回歸裁判之本質,但其表示之法律見解,於本院未認有變更之必要而循大法庭相關程序變更前,其性質上仍為本院一致之見解。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 款所列「判決違背判例」之上訴理由限制規定,雖未因應修正,惟依照該條立法理由載稱:「判例係就具體個案之判決中因有關法令之重要事項有統一見解之必要而作成,故判決違背判例者,自屬最高法院得以審查之事項」等旨,於上開法院組織法修正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判決違背判例」,應解釋為「判決違背原法定判例之法律見解」,俾符前開立法意旨。

二、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黃柏雄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惟經原審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本於卷內證據資料及調查所得之證據,綜合判斷,並逐一載敘其取捨證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檢察官不服,以原判決違背本院27年上字第2078號、74年台上字第6444號等二則判例為由,提起上訴。

三、惟查:

(一)本院27年上字第2078號、74年台上字第6444號等二則判例,雖均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然前揭二則判例要旨依序為:「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如與本案之待證事實無關緊要者,事實審法院固可依(民國27年時)刑事訴訟法第279 條以裁定駁回,毋庸為無益之調查。若於證明事實確有重要關係,而又非不易調查或不能調查者,則為明瞭案情起見,自應盡職權能事踐行調查之程序,否則縱經原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仍係審判期日應行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其判決即難謂非違法。」「刑事訴訟法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並不限於具有認定犯罪事實能力之證據,其用以證明證據憑信性之證據,亦包括在內。」屬與刑事訴訟法第379條有關之判例,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2 項規定,並不在同法第9條第1項第3 款所稱「判決違背判例」之範圍。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形式上雖以原判決違背判例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指摘原審調查未盡,違背前揭二則判例,惟實質上其所述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不相適合。依前開說明,難謂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李 英 勇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76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