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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

一、台 楊育昌等違反銀行法等罪檢察官等上訴案。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洪昌宏林孟宜吳淑惠楊智勝蔡彩貞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

上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張秋雲
上訴人
楊育昌
上訴人
邱雅文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鈴茱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怡彤律師
被告
楊捷順
上訴人
即被告
廖偉先
即被告
劉智捷
即被告
林秉璋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鍾慶禹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吳慎志」,應更正為「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張秋雲」。

理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張秋雲」,誤載為「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吳慎志」,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林 孟 宜

法官 吳 淑 惠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蔡 彩 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楊育昌等違反銀行法等罪檢察官等上訴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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