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張秋雲
- 上訴人
- 楊育昌
- 上訴人
- 邱雅文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徐鈴茱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怡彤律師
- 被告
- 楊捷順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偉先
- 即被告
- 劉智捷
- 即被告
- 林秉璋
-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簡勵如律師
鍾慶禹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吳慎志」,應更正為「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張秋雲」。
理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張秋雲」,誤載為「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吳慎志」,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