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3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洪兆隆楊智勝吳冠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037號

抗告人
洪瑞宏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駁回第三審上訴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5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部分:

㈠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又無可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同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洪瑞宏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經原審撤銷第一審有罪之不當判決,改判仍判處有罪。該判決書於民國109年1月2日送達抗告人本人收受。抗告人雖於109年4 月23日提起上訴,然已逾上訴期間。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乃予駁回。

㈢抗告意旨雖謂其於108 年12月25日開庭時,有當庭撤回上訴,法院不應再就該案判決,否則即屬訴外裁判等。惟查,原審108 年12月25日係宣判庭,卷內筆錄未見抗告人有於當日報到,並表明撤回上訴之旨(見原審卷第99-101頁)。則原審依法宣判,並送達判決予抗告人,自無違誤。抗告意旨未針對原審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上訴之裁定具體指摘,猶以本件已撤回上訴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

㈠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㈡抗告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撤銷第一審有罪之不當判決,改判仍論處該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1款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抗告人提起上訴。原裁定因認其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依首揭說明,自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吳 冠 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3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