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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692號

殺人等罪延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陳世雄段景榕鄧振球汪梅芬宋松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692號

抗告人
孫武生(MAYER OREN SHLOMO,美國籍及以色列國

籍)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延長羈押之裁定(109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 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其應否羈押或延長羈押,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被告孫武生(MAYER OREN SHLOMO )因殺人等罪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刑罰之執行,於民國109年2月27日執行羈押,嗣經2 次延長羈押,至109年9月2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裁定自同年9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查抗告人因涉犯前揭犯行,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之重刑在案,尚未確定,經原審訊問後,審酌全案卷證,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為上載延長羈押之裁定,已敘明其裁酌理由,核屬原審法院職權之行使,經核無濫用其權限之違法。

三、抗告意旨略以:㈠原審就延長羈押審查程序,超前於羈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進行,且未事前通知該次期日欲一併為延長羈押訊問,對抗告人造成突襲性裁判。㈡原審法官於延長羈押訊問程序中,多次打斷抗告人、辯護人之陳述及通譯之翻譯,且拒絕記明筆錄;又現場僅有一名通譯,未能完整翻譯,均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及刑事訴訟法第96條之規定,並致抗告人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保障訴訟權之權利受到侵害,並有悖法院之中立態度,而有羈押預斷。㈢本案相關證物已存於卷證,無滅證之虞,且抗告人前往菲律賓係為處理簽證,並尋覓律師以諮詢返台自首情形,殊無拋棄親人而潛逃之虞。

四、經查: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所謂「訊問被告」,旨在調查羈押要件是否具備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賦予被告知悉訴訟資訊及表達意見之機會,此與本案之審理程序,在確認犯罪事實存否不同。又為免發生同法第108條第2項所定視為撤銷羈押之情形,上開訊問程序,應於「期間屆滿前」為之,至具體期間為何,法無明文,自委諸法院斟酌案情繁簡、庭期安排妥適定之,固可另啟調查期日為之,然配合準備程序、審判或宣判期日併為訊問,亦無不可。因此於為延長羈押之裁定前,如已經合法訊問被告,並使其及辯護人陳述意見,其形式要件即已具備,要難僅因法院未事先告知該期日擬行延長羈押訊問,遽謂其訊問為不合法,進而影響其延長羈押裁定之效力。卷查,原審於第2次延長羈押期限屆滿前之109年8 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已併就延長羈押與否為訊問,並予抗告人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原審影卷㈢第66頁以下筆錄),所踐行之程序,並無違法。且延長羈押裁定前訊問之目的,既非在蒐集、調查本案犯罪證據,或辨明犯罪事實之有無,法官縱有禁止或限制被告、辯護人為上開不必要之陳述,亦屬訴訟指揮權之適法行使,難認有抗告意旨所稱預斷、偏頗或侵害訴訟權之可言。

㈡稽之卷內筆錄,原審為訊問時,已指定特約通譯傳譯(見同上影卷第59頁以下筆錄),並無所指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第3款第1目「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第6 目「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規定。至本案應否選任2 名以上之通譯,核屬法院裁量權,亦無從執本案僅有1 名通譯,遽指其訊問程序違法。

㈢其餘抗告意旨,無非對於原審就抗告人有無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性等節,所為適法之職權行使,仍憑己見指為違法,或泛稱無滅證、逃亡之虞等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692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罪延長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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