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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68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立華林瑞斌楊真明李麗珠謝靜恒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496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6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7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72號

上訴人
何景翔

      范允城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 年1 月12日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2342、2343、2344、2345、2346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046、11069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0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7 年度偵字第4244、6298、7611、8212、9252、9972、10876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5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何景翔(下稱判決一)、甲○○(下稱判決二)分別有其事實欄所載之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僅判決一附表二編號1 部分)、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其中判決一共15 次、判決二共32 次)。因而㈠、撤銷第一審關於判決一部分之有罪判決,改判仍依刑法上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何景翔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5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1罪)、1年11月(2罪)、2年(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㈡、⑴、撤銷第一審關於判決二附表二編號6 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刑法上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甲○○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 月;⑵、維持第一審依刑法上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甲○○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1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26 罪)、1年6月(4罪)、1 年8月(1 罪)之部分判決,駁回甲○○就此在第二審之上訴。另就甲○○上開⑴、⑵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已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量刑職權之行使有濫用,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二、何景翔上訴意旨乃謂:其前案所犯為公共危險罪,與本案加重詐欺取財各罪之罪質不同,難謂有何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原審認其成立累犯,並加重其刑,有違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等語。惟查:判決一已於理由四、㈣、⒈內說明:何景翔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中交簡字第16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25 日執行完畢出監,其於入監執行上開短期自由刑後半年內,即再犯本案數罪,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如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最低本刑,亦不致有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其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重為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甲○○上訴意旨則稱:其自小失怙,家境清寒,母親身體狀況不佳,實係為照顧患病母親,始鋌而走險,又其在詐欺集團內非屬負責策畫之核心人物,請依刑法第57條、第59條規定從輕量刑等語。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院為法律審,既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所請從輕量刑不予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麗 珠

法 官 謝 靜 恒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68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