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7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李英勇洪兆隆楊智勝吳冠霆邱忠義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175號

上訴人
游鈺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9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158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51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認定上訴人游鈺民有如其所援引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載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58.6246 公克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刑,及諭知相關沒收銷燬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原判決就採證、認事、用法及量刑,已詳為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核原判決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關於刑之量定,事實審法院本有依個案具體情節裁量之權限,倘科刑時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其所量之刑及酌定之應執行刑,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即裁量權行使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裁量權行使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資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上開犯行所為量刑(處有期徒刑10月),先後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同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外,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援引第一審判決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包括上訴人持有上開毒品之重量、犯後態度、素行、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予以審酌及說明,並未逸脫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 公克以上罪,經分別依法加重、減輕其刑後之處斷刑範疇,未逾越法律規定之內部及外部界限,所為量刑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尚難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泛指原判決有量刑過重之違法,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四、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或背景,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且於法律上別無其他應減輕或得減輕其刑之事由,認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原判決載敘:上訴人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達58.6246 公克,數量非微,其犯罪情狀及對社會風氣、治安之危害程度尚非輕微,難認其有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況其上開犯行,業經先後適用上開累犯加重其刑、自首減輕其刑之規定後,已無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可言,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餘地等旨。依上開說明,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泛指原判決未依上開規定酌減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係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則上訴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量處可易刑處分之較輕刑度,本院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邱 忠 義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7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