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0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何菁莪朱瑞娟劉興浪高玉舜何信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3105號

上訴人
段宗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 109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285號,110年度偵字第3557、65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段宗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明確,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論處上訴人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認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主張第一審量刑過重,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等語,認非可採,予以論述。

三、原判決綜合上訴人於偵、審中之自白,共犯證人邱鉦恩、陳宥翔之證述,卷附對話紀錄擷圖、毒品鑑定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案內其他證據,憑以認定上訴人與邱鉦恩、陳宥翔(下稱段宗岳等人)共同在通訊軟體微信(Wechat)聊天群組刊登販賣混合第三、四級毒品咖啡包之訊息,經警員實施網路巡邏發現該訊息,遂喬裝買家與段宗岳等人約定買賣第三級毒品之價格、地點,而於雙方銀貨交付時當場查獲段宗岳等人之犯罪事實,依序記明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如何存有販賣營利之意圖,復已論述綦詳,並不悖乎經驗與論理法則。另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書理由三之㈤,敘明上訴人雖曾於警詢中供出其毒品來源為綽號「瑋廷」之男子,然經警方追查,並未因而查獲綽號「瑋廷」之人,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函文及所附警員職務報告在卷可憑,是以上訴人本件犯行,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載述理由甚詳,核無不合。上訴意旨任憑己意,空言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自由心證法則,並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刑法第66條前段規定之「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必減至二分之一,自不得以法院未依該條規定減至二分之一,即指為違法。而量刑輕重,亦屬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本件第一審就上訴人之犯行,先依刑法第25 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遞予減輕其刑,衡處本件犯行之刑罰,原判決具體審酌關於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刑罰之裁量權,說明維持第一審量定上開刑罰之論據,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悖,難認原判決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上訴意旨漫指原判決量刑過重,有違比例原則及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等語,無非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為不同之評價,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何 信 慶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05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