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8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李英勇洪兆隆楊智勝邱忠義吳冠霆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978號

上訴人
黃敬業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013、20705、20706號,106 年度偵字第515、51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黃敬業上訴理由略稱:

(一)其係在民國104年11月至105年3月,以及105年6月至7月間之密接時間不間斷實行,應構成1次至多2次之包括1 罪。原判決認成立11罪,有判決主文與事實所引用證據矛盾、判決不備理由等違法。

(二)原判決認其傳遞物品之行為,使受刑人洪漢文獲得即時支配使用茶葉、香菸、口香糖、肉鬆、咖啡等不法利益,然並未說明即時究竟可省下多少時間、有無財產價值等,亦未說明不法利益為何,均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三)監獄行刑法、(109年7月15日修正前)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等法律及法規命令中,對於受刑人攜入物品之限制,本質上僅屬各監所受刑人生活管理事項所頒行之內部規章,倘監所人員未獲得利益,應不涉及廉潔性而不構成圖利罪。原判決認其成立圖利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三、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無罪判決,改判論處其犯對於主管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罪刑(共11罪)及宣告褫奪公權。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一)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11所示之行為,其中各編號內之數次犯行應論以接續犯,而該11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二)上訴人傳遞予洪漢文之茶葉等物,在監所內均非隨可取得之物品。洪漢文因上訴人之違法傳遞,而獲得即時持有使用該等物品之不法利益。均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

四、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款所指「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之法規性命令而言。而修正前監獄行刑法第47條(修正前羈押法第38條準用)規定:「受刑人禁用菸酒。但受刑人年滿18歲者,得許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監獄對於戒菸之受刑人應給予適當之獎勵。」「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法務部乃依該法第47條第3項授權,於82年8月16日訂定發布「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109年7月15日修正發布法規名稱為「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及全文,並自同日施行),其中第7 條規定:「受刑人吸食之菸,應由監獄合作社依市價販賣,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價款由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之,品牌及數量得酌予限制。點菸器具由監獄供應。」該辦法係依據監獄行刑法授權訂定,並對包含受刑人、監所管理人員及監所外之不特定人,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自屬上揭「法規命令」。又修正前監獄行刑法第93條之1 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修正前羈押法第38條之1 亦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另「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定限制之……」「准許送與受刑人之飲食、物品或依本法沒入或廢棄之財物,應設簿登記。」及「接見人送與被告金錢物品,準用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之規定辦理。」「准許送與被告之飲食、物品或依法沒入或廢棄之財物,應設簿登記。」亦分別為修正前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85條,及修正前羈押法施行細則第79條、第87條所明定。可見上揭管理受刑人或羈押被告之規定,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所稱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基此,受刑人及羈押被告雖可吸菸,但香菸來源、品牌及數量,仍受相當程度之限制,且必須依規定申購;另外,經准許送與受刑人及羈押被告之物品,均應登記於簿冊,監所管理員不得代為私下夾帶、遞送物品。從而,若監所管理員為受刑人或羈押被告遞送物品,即屬遞送違禁物品,而違反上揭法規命令。

(二)原判決基於前開本院之見解,說明上訴人係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戒護科管理員,既知上揭關於受刑人及羈押被告之菸酒、飲食、物品的管理、遞送相關法規,卻在非規定之時間、非指定之場所,將非該監獄合作社所販售之茶葉、香菸、咖啡、未經檢查之肉鬆、除戒菸口香糖外不得持有之口香糖交付予洪漢文,顯然故意違反上開法規命令,致使洪漢文獲取不法利益,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罪等。並無違法可指。上訴意旨以上揭相關法規僅屬內部規章,不涉及公務員廉潔性而不成罪等語,執以指摘原判決,並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五、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並無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僅以自己之說詞,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而為指摘,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邱 忠 義

法 官 吳 冠 霆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8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